【簽約】產學合作的對象及合作內容為何?

 產學合作-常見問答

指由政府機關、事業機構、民間團體、學術研究機構等單位(以下統稱產學合作機構)委託本校教職員(以下統稱計畫主持人),運用本校師資、人力、場地、儀器設備等資源,進行以下三種性質之合作:

  1. 專案研究計畫:產學合作機構委託或合作且具有合約關係之相關研究計畫者。
  2. 人員交流訓練:開班辦理在職訓練、技術人力養成訓練、專門技術訓練、代辦實習等產學間之教育、培訓、研習、研討、實習與訓練事宜。
  3. 技術服務案件:如量測、試驗、化驗、分析、規劃、鑑定等服務性試驗與調查案件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