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置辦法

94年12月22日第36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95年6月7日第38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99年4月14日第53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99年6月29日第55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7 年 6 月 20 日第 95 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8年10月29日第101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為推動本校學術研究、學術倫理、校務發展計畫、高教評鑑、產學合作、衍生新創、專利技轉、貴重儀器及其他研究發展等事宜,特依大學法第十四條及本校組織規程第六條之規定,設置研究發展處(以下簡稱本處)。

第二條
本處置研發長一人,其下分設學術研究組、評鑑品保組、產學新創組、貴重暨共同儀器中心。各組及中心分置組長或主任一名、職員及技術人員若干人,辦理各項事務。
研發長由校長聘請專任教授兼任,一任三年,連聘得連任之。

第三條
本處之職掌如下:
一、學術研究組
(一)規劃及推動學術研究事宜。
(二)辦理各種研究計畫之申請、簽約、結案等委辦事項。
(三)辦理校內計畫之審核、期末報告之考核。
(四)辦理校內學術研究獎勵之申請及頒發事宜。
(五)辦理師生出國進修及參加國際會議事宜。
(六)規劃及推動本校之特色計畫。
(七)補助辦理學術會議及國際研討會。
(八)學術倫理案件之受理與處理。
二、評鑑品保組
(一)統整校務評鑑、系所評鑑、中心評鑑、行政評鑑之計畫、運作、教育訓練、執行與管考。
(二)設置評鑑委員會辦理校內院、系、所教師評鑑。
三、產學新創組
(一)規劃、推動及追踪產學合作及衍生新創事業事宜。
(二)辦理專利申請、技術轉移及研究成果推廣等事宜。
四、貴重暨共同儀器中心
(一)規劃及推動貴重儀器中心業務。
(二)規劃、推動及管理共同實驗室業務。

第四條
本處設研究發展會議,由校長、副校長、研發長、教務長、學務長、各學院院長及教師代表三名組成之,由校長擔任主席。必要時,得依會議需求聘請相關人員列席諮議。教師代表由校長遴聘,任期二年,期滿得連任。。

第五條
本處各種作業規定及相關細則另訂之。

第六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