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研人員發表學術期刊論文與出席國際學術會議之列名原則

一、 本校教研人員發表學術期刊論文及出席國際會議列名應依以下原則辦理:
  1. 國家名稱使用「Taiwan」、「(城市名), Taiwan」、「Taiwan, R. O. C.」或「Republic of China」。
  2. 若國家名稱被冠以「China」,如「Taiwan, China」、「Taiwan, Province of China」、「Chinese Taiwan」或遭更改為「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等貶抑我國國家地位之名稱,政府相關單位將不予承認該篇期刊論文,亦無法用於求職、升等、計畫申請、
    獎勵等事宜。
  3. 於大陸地區學術期刊發表論文時使用之國家名稱,除我正式國名外,為避免當前兩岸政治分歧問題模糊學術焦點,只要不遭矮化且兩岸對等,可採雙方均不列載國名,即只列載「城市名」,兩岸均同;但若對岸堅持如「Beijing」之後加「China」,我則宜堅持「Taipei」之後加「Taiwan」,另仍需沿用我習慣拼字用法,例如:台北、台中及高雄之英文名稱須為「Taipei」、「Taichung」及「Kaohsiung」,不得為漢語拼音之「Taibei」、「Taizhong」及「Gaoxiong」等。

 

二、 本校處理機制與程序
  1. 遭遇不當干預事件應採取之作為
    (1) 發現刊登資料使用國家名稱訛誤,應立即要求國際期刊或國際學術會議主辦單位以上開國際慣例更正。
    (2) 如論文上載有研究計畫編號或補助單位者,應另通報補助單位反映相關訊息,並持續追蹤掌握並更新訊息。以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計畫為例,如未提出更正要求者,未來向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申請獎補助時,該論文不得計入計畫主持人研究成果。
    (3) 要求更正未果則不建議出席該會議或要求文章下架等。
  2.  通報駐外單位協處及相關部會之機制
    (1) 通報駐外單位協助:教師於國外參與國際會議遇到因國名遭打壓,建議通報駐外單位協助。(中華民國駐外單位聯合網站
    (2) 通報教育部、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等政府機構:如涉及教育部、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或其他政府組織相關事宜時(例如:教師升等、教育部或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或其他政府機構補助計畫),即須通報。若屬私立學校自籌經費或教師個人行為者,原則上無須通報。
  3. 不符列名規定之處理
    (1) 校內獎補助與計畫:
    a、 依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及教育部規定,不計入不符列名規定之論文。
    因發表該篇論文所衍生之費用,亦不得報支。
    b、 若有期刊論文遭出版社或會議主辦單位逕自更改之情事,依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更正處理作業要點」,第一時間去函要求更正。
    c、 如因不可歸責之事由而更正未果,依「更正處理作業要點」出具證明文書者,准予核銷已繳交之論文發表費或會議相關經費。
    (2) 校外及政府獎補助與計畫:依受理申請單位之規定規範之。
    (3) 教師新聘及升等:擬建議相關權責單位依教育部及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規定,修正相關法規。

 

三、以上列名原則之資料出處
  1. 外交部「政府機關(構)辦理或補助民間團體赴海外出席國際會議或從事國際交流活動有關會籍名稱或參與地位之處理原則」
  2.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計畫產出論文發表於國際期刊及專家學者出席國際學術會議發生國家名稱訛誤事件態樣及建議處理方式」(111年8月4日科會科字第1110050386D號函修正)
  3. 教育部108年3月11日臺教高(五)字第1080026798B號函
  4. 教育部107年12月14日臺教文(一)字第1070217883號函
  5. 教育部100年11月4日臺陸字第1000201861號函
  6. 教育部100年9月8日臺陸字第1000164032號函

 

  114年11月17日校內公告(114年11月12日簽陳核決、 114年11月14日行政會議宣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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